• 新潮能源:相关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违法无效
    线缆行业动态 2021-06-18


K图 600777_0

  6月16日晚间,新潮能源(600777)连续披露上交所对其出具的两封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分别为一般股东和上市公司,但并没有披露监管函的具体内容。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新潮能源此前公告,股东金志昌盛等股东在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并非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形式,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违法无效。

  公告显示,6月4日,金志昌盛等多位股东在《中国日报》刊登《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宣布将于6月22日在上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6月8日在该广告版追加刊载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新潮能源于6月9日向《中国日报》社询证,《中国日报》社于复函称,本次媒体通知系收费广告。

  新潮能源表示,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的流程是先通过交易所登记审核,之后在信息披露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同时披露,并且,除了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披义务人无权进行自主信息披露,必须通过上市公司进行。

  今年5月27日,新潮能源曾收到《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等资料,相关联合股东要求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罢免提案》。经董事会核查,相关联合股东实际并不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

  新潮能源当时在公告中表示,相关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无法得到支撑与确认,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其次,自然人股东不满足连续持股90日以上的法定要求,剩余股东持股未能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10%以上的持股比例要求;再次,本次要求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与前期要求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主体并不一致。

  不仅如此,经新潮能源核查发现,股东之一的宁夏顺亿超过1%股份为近期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买入持有。而根据《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股东通过融资融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的,应通过相关证券公司行权,并不具备以自己名义自行提案及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资格。

  因此,新潮能源认为上述9个股东既不具备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发布的媒体通知又涉嫌违法违规,故该次通知公告违法无效。

  去年4月16日,新潮能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前夕,金志昌盛等多家股东也曾联合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拟在即将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改组董、监事会,并提交了董、监事候选人的名单。

  有媒体报道,去年4月18日,提案股东中杭州鸿裕、上海关山、绵阳泰合的授权代表,提案董事候选人傅斌等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发布会上表示:“我们认为页岩油不适合中国资本市场,新潮继续往页岩油发展是死路一条”。

  新潮能源股东提供了一份由上述中小股东散发的《资产重组实施建议书》,该重组方案建议公司退出油气行业,进入铁矿采选行业,处置境外油气资产,以70亿元收购天宝矿业。

  股东分歧的背后,是新潮能源的艰难转型。

  新潮能源于1996年1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4年以前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和通信电制造,曾经成功开发过天越湾、国奥天地、银和怡海山庄等山东地区房地产项目。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行业内部出现分化,地方性的小地产商受资金、融资等因素限制,日渐式微,盈利空间变小;同时由于中低端电缆毛利率极低,企业整体盈利能力堪忧。

  2014年,新潮能源新一届董事会成立后,将公司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定位于海外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同时将现有资产逐步予以剥离。经过近几年的战略调整,公司产业转型已出现雏形,公司主业已从原来的房地产、建筑安装、电缆等传统产业转型至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新潮能源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前十大股东中,仅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持股比例超过5%,分别为6.39%、5.93%、5.51%。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关注“电缆宝”公众号

免费获取采购、招标、现货、价格最新信息

采购招标 | 现货市场 | 厂商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