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已检修过的电缆设备不应留有缺陷。

(2)在电缆设备事故处理中,不允许留下重要及以上性质缺陷。

(3)在电缆线路缺陷处理中,因一些特殊原因有个别一般缺陷尚未处理的,必须填好设备缺陷单,作好记录,在规定周期内处理。

(4)电缆缺陷处理应首先制定“缺陷检修作业指导书”,并在电缆线路缺陷处理中严格遵照执行。

(5)设备运行责任人员应对电缆缺陷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在处理完毕后按照相关的技术规程和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签证。

(6)电缆缺陷处理技术原则应遵循:

1)电力工业部1979 [53]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2) GB 50168- 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 GB 50169- 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4) GB 501150- 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5) DL/T 596- 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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