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52号
    线缆质量监察 2020-09-04

当事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齐美胜,企业类型:国有企业,海关编码:1207911438,联系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川路1581号。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外代报关有限公司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钻井平台的配套设施,经海关查验发现商品归类、数量、原产地等申报不符被查获,分别是:2019年2月11日持530420191040006510号报关单申报的第1项商品钢丝绳1件,申报牌子为UNIRIG,实际为无牌、第11项商品钢丝绳1件未见进口、第12项商品软管申报1件,实际进口2件,少报多进1件;2019年2月20日持530420191041008010号报关单申报进口第1项商品隔水管主管2件、第3项商品冷凝器1个,申报原产地为澳大利亚,实际为美国; 2019年2月22日持530420191041008518号报关单申报进口第3项商品电缆1件,申报商品编码为8544491100,实际应归为8544200000;2019年2月22日持53042019104008520号报关单申报进口第1项商品电缆1件,申报商品编码为

8544491100,实际应归为8544200000。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人民币

20.733875万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现场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计税证明书、归类审核表、陈述报告、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8月21日

(责任编辑:六六)

关注“电缆宝”公众号

免费获取采购、招标、现货、价格最新信息

采购招标 | 现货市场 | 厂商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