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招标说明及投标须知
1.1 工程名称:融创·东海湾项目
1.2 工程地点:烟台龙口市东海新区阳光二路与海天二路交汇处。
1.3 招标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1.4 招标内容:正式电缆
1.5 定价方式:按合同价招标
1.6 招标方式:在云筑网交易平台(http://www.yzw.cn/)通过公开招标招标方式进行。
二、投标费用及报价说明:
2.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2 现场考察:如果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边市场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投标单位应承担考察现场的自身费用。采购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椐和资料,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被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做出的任何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
三、答疑时间:
3.1 招标答疑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的15:00点以前。
四、投标书递交:
4.1 招标文件下载:投标人使用其在云筑网交易平台(http://www.yzw.cn/)上的注册账号及密码登录下载本招标文件。
4.2 网上投标: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登录云筑网交易平台(http://www.yzw.cn/),a)在投标网页的报价清单中输入报价内容,b)并同时将投标书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完成网上投标。
4.3投标人如有任何疑问(包括云筑网交易平台的注册和使用),请及时与招标方的以下人员联系:项目物资部:刘明浩 电话:17762006102
五、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 7月 日 12:00点(暂定,以云筑网交易平台上公布的招标截止时间为准。如有变更,招标人将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投标联系人并要求其回复确认。)
5.2 在上传投标文件以后,投标人如需修改,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上传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但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六、开标时间:
6.1 开标时间暂定为: 2020年7月 日 12:00点(招标人自行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标,投标人不参加开标过程)。
七、评标方法:
7.1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
7.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可能被招标人拒绝。
八、投标书组成:
8.1 投标报价书。
8.2 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有)。
九、无效投标文件:
9.1 投标人只是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报价清单中输入报价内容,但没有将其投标书扫描件上传到网络交易平台。
9.2 投标人只是上传投标书扫描件,但没有在报价清单中输入报价内容。
9.3 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就扫描上传。
9.4 投标文件在实质上严重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9.5 在云筑网交易平台上注册的公司信息弄虚作假。
投标人条件:
10.1能提供工商、税务、银行、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合法证照及相关服务品牌的授权(认证)证书。
10.2有良好供货业绩和记录,实力强、信誉好;供应及时、质量可靠。
第二部分 物资采购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CSCEC2B-HD-RCDHW-CG-2020XXX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融创·东海湾项目
正式电缆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签约时间: 2020年 月
签约地点: 山东 烟台
甲方(需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中建二局融创·东海湾项目正式电缆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融创·东海湾项目
1.2 工程地点:烟台龙口市东海新区阳光二路与海天二路交汇处。
2.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税额、材质、品牌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税前单价(元/米) |
增值税专票税率 |
综合单价(元/米) |
税前总额 |
税额 |
税后总额(元) |
生产厂家 |
备注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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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线 |
WDZCNH-BYJ(F)1.5 |
m |
52903.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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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 |
配线 |
WDZCNH-BYJ(F)2.5 |
m |
154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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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 |
配线 |
BVR10 |
m |
186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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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 |
配线 |
|
m |
14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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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 |
配线 |
WDZ-BYJ1.5 |
m |
208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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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 |
配线 |
WDZ-BYJ2.5 |
m |
1569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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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 |
配线 |
WDZ-BYJ4 |
m |
79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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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 |
配线 |
|
m |
295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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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 |
配线 |
|
m |
28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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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 |
配线 |
|
m |
397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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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 |
配线 |
WDZCH-BYJ(F)1.5 |
m |
35500.4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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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标 |
配线 |
WDZCH-BYJ(F)2.5 |
m |
489.57 |
|
|
|
|
|
|
|
国标 |
配线 |
WDZCH-BYJ(F)6 |
m |
41.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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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 |
配线 |
WDZCH-BYJ16 |
m |
2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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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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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 |
配线 |
WDZCNH-BYJ(F)2.5 |
m |
2083.33 |
|
|
|
|
|
|
|
国标 |
配线 |
WDZCNH-BYJ(F)4 |
m |
245.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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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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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标 |
配线 |
WDZCNH-BYJ(F)6 |
m |
953.45 |
|
|
|
|
|
|
|
国标 |
配线 |
WDZCNH-BYJ(F)R2.5 |
m |
15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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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国标 |
配线 |
WDZN-BYJ1.5 |
m |
88665.82 |
|
|
|
|
|
|
|
国标 |
配线 |
WDZN-BYJ2.5 |
m |
346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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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标 |
NG-A(BTLY)-4*6 |
m |
108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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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标 |
|
电力电缆 |
NG-A(BTLY)-4*10 |
m |
14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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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NG-A(BTLY)-4*16 |
m |
54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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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标 |
电力电缆 |
NG-A(BTLY)-4*25 |
m |
898.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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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 |
电力电缆 |
NG-A(BTLY)-4*35 |
m |
26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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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 |
电力电缆 |
NG-A(BTLY)-4*50 |
m |
1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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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 |
电力电缆 |
NG-A(BTLY)-4*70 |
m |
1594.2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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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NG-A(BTLY)-4*95 |
m |
69.39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NG-A(BTLY)-4*240 |
m |
513.76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H-YJY-3*10 |
m |
279.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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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H-YJY-3*16 |
m |
79.59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H-YJY-4*120+1*70 |
m |
123.06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H-YJY-4*25+1*16 |
m |
467.65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H-YJY-4*35+1*16 |
m |
107.01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H-YJY-4*4 |
m |
39.67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H-YJY-4*50+1*25 |
m |
358.19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H-YJY-4*70+1*35 |
m |
308.66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H-YJY-4*90+1*50 |
m |
24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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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H-YJY-5*2.5 |
m |
22.61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H-YJY-5*4 |
m |
2065.73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H-YJY-5*6 |
m |
307.11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H-YJY-5*10 |
m |
1470.92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H-YJY-5*16 |
m |
1174.4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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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NH-YJY-3*4 |
m |
241.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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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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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NH-YJY-3*95+2*50 |
m |
38.7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NH-YJY-4*6 |
m |
93.3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NH-YJY-4*10 |
m |
291.91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1.名称:电力电缆 |
m |
942.5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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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NH-YJY-5*4 |
m |
49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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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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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NH-YJY-5*6 |
m |
1637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NH-YJY-5*10 |
m |
29.05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BNH-YJY-5*16 |
m |
19.38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N-YJY-4*2.5 |
m |
32.08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N-YJY-5*16 |
m |
48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N-YJY-5*6 |
m |
127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YJY-4*10 |
m |
691.92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YJY-4*2.5 |
m |
118.85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YJY-4*185 |
m |
1057.78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YJY-4*240 |
m |
3033.78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YJY-4*25 |
m |
3882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YJY-4*35+1*16 |
m |
1667.8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YJY-4*50+1*25 |
m |
96.36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YJY-4*70+1*35 |
m |
64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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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YJY-4*120+1*70 |
m |
22.9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YJY-5*10 |
m |
550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YJY-5*16 |
m |
48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WDZ-YJY-5*6 |
m |
202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1.名称:电力电缆 |
m |
271.68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1.名称:电力电缆 |
m |
1773.6 |
|
|
|
|
|
|
|
国标 |
电力电缆 |
ZR-KVV-10*1.5 |
m |
381.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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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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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标 |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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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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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及甲方通知要求,向甲方提供的电缆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2.2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详见下表。
2.3品牌要求:品牌要求:山东阳谷昊辉、江苏宝胜、河北新宝丰、河北常丰、远东、冀东或同档次;
2.4本合同含税总价=不含税总价+税额;不含税总价=数量×不含税单价;税额=不含税总价×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5合同暂定总价:¥ / 元,大写:人民币 / 圆整;其中合同价款:¥ / 元,大写:人民币 / 圆整;税款¥ / 元,大写:人民币 / 圆整。
2.6本合同单价已包括货物价款、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需要经安装、测试、调试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本合同列明的单价、总价均已包括了安装、测试、调试直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
2.7 本合同的数量为以下第(1)种:
(1)本合同中的货物数量为暂定数量,乙方不得以此数量与甲方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并要满足甲方施工现场的需要,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最终确认的数量为准。
(2)本合同的货物数量为固定数量。
2.8 本合同的收货数量均以甲方有权签收人员确认的数量为准。
3.交货期限与地点
3.1交货期限选择以下第(3)种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交货。
(2)/年/月/日前交货。
(3)乙方根据甲方传真、邮件或电话指示交货。
(4)其他方式:。
3.2交货地点(工程所在地):中建二局融创·东海湾项目指定地点
3.3双方负责代表:
(1)甲方指定收货联系人:黄保东 ,电话:17362238260 。甲方收货联系人仅有对乙方送货单中数量予以确认的权利,对货物价款以及最终结算单没有确认的权利。
(2)乙方发货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须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交甲方联系人签收确认方为有效。非本合同约定甲方联系人签收的送货单,视为甲方未收到相应货物,对甲方不具有效力。
3.4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材料及货款顺利交接。
4.运输与包装
4.1运输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
(1)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托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3)其他方式:。
4.2包装要求:一般情况下,电线电缆成卷包装为100米一圈,特殊情况下允许按实际长度成圈;成圈电线应用透明膜紧密包扎,合格证应严密地包扎在薄膜内。
4.3乙方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的义务,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4 乙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乙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5 乙方必须对其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补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6 乙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5.质量要求
5.1 供方选用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行业规范标准的原材料制作电线电缆,按照国家标准GB/T5023.3-2008,GB/T5023.4-2008,符合国家颁布的《额定电压450/750V用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额定电压1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13部分:额定电压1kV到3kV挤包电缆》、的要求交货。
乙方交付货物时,应附《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及相应保存和使用说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5.2 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承包人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承包人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5.3 质量保证期限:
5.3.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年。
5.3.2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供应商必须在接到承包人提出书面要求后1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2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3.3 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承包人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承包人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承包人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4 保修:在质量保证期限或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甲方正常使用而发现的质量问题负免费保修或更换责任。
6. 验收
6.1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乙方提交的相关技术质量资料作为验收标准。
6.2 若乙方提供过货物样品且样品得到甲方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乙方正式交货时货物的质量、外观、品牌、商标、规格、型号、花色、标识、生产厂家、产品准用证、技术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应保持和样品一致,如所进货物和样品不一致,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6.3 乙方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指派的二位收货联系人对数量和包装进行初步验收,数量以甲方现场清点或过磅为准,核对后双方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送货单一式两联,甲、乙双方各持一联,作为收货数量的结算依据,但该送货单不作为对其价格的确认及质量的认可。
6.4 甲方如对表面质量状况有异议,应在收到货物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如货物存在内在瑕疵,则甲方可在质量保证期内或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提出。
6.5 如因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共同取样交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预交,检验合格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检验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拒绝或拖延送检,则甲方有权单方委托送检,乙方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6.6货物进场验收时,如发现乙方所交货数量不足、质量以次充好,其存在恶意欺骗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及时予以补足,并处10000元/次罚款(或其它方式的处罚)。对于质量不合格或有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甲方要求更换的,乙方应立即将该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乙方除应承担产品丢失、毁损的风险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甲方认为可以修理的,也可以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修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6.7 甲方所订货物数量如有剩余,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退货。
7. 增值税特别条款
7.1 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
名 称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
纳税人身份 |
R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110000100024296D |
|
地 址、电 话 |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联系电话:010-51816629 |
|
开户行及账号 |
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 账号:20000003821400010735153 |
|
乙方 |
名 称 |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地 址、电 话 |
|
|
开户行及账号 |
|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7.2 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7.3 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专用 □普通)发票。
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本款第1项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7.4 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以快递方式送达中,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快递后发现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本条第5款情形之一而向乙方提出拒收的,不视为甲方已签收。
7.5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1)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7.6 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本条第5款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若因甲方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甲方应在拒收的同时向乙方提供正确开票信息。
本款中甲方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7.7 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本条第5款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本条第6款约定外,乙方还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因甲方原因造成开票信息错误的除外;
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本条第5款情形超过3次的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乙方除按本款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7.8 若乙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
7.9 若甲方从货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扣除前的货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均为含税金额,在甲方支付违约金前,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7.10 若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7.11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8. 结算与付款
8.1 货款结算采用以下方式:
8.1.1 从开始供货的次月开始结算,乙方根据甲方收货联系人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制作月结算单,在次月20日前向甲方递交,甲方核对完毕后,由甲方指定人员周斌和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党超在月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生效(单独签字不得作为结算凭证),其他任何人签字确认或加盖该项目部印章、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都无效。供货完毕后,双方在次月25日内按前述程序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结算单是甲乙双方货款支付的凭证。
8.1.2 结算单应注明当月采购的数量、规格型号、单位及金额,如有退货的,应注明退货的数量、单价、金额。
8.1.3 其他结算约定: 无 。
8.2 货款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4)种支付方式
第1种:按结算货款金额支付(乙方垫资供货):
(1)乙方承诺免息垫资,垫资额达到万元后甲方开始支付货款。
(2)当已结算款项超过垫资部分货款,则在次月日前按月支付月结算款的%。
(3)供货完毕且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最终结算款项扣除垫资额部分的%。
(4)剩余货款及垫资款万元在最终结算完成以后的月内付清。
第2种:按结算货款金额支付(乙方不垫资):
(1)货款按月结算后,在次月日前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
(2)供货完毕且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最终结算款项的%。
(3)剩余货款在最终结算完成以后的月内付清。
第3种:按项目进度节点支付:
(1)在本项目全部单体进度节点完成前不支付货款。
(2)本项目全部单体的进度节点分别在完成后,分别在次月的日前支付已结算金额的%。
(3)至项目结构全部结顶以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已结算金额的%;至项目结构全部通过验收以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已结算金额的%。
(4)本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以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全部款项的%;剩余款项在竣工验收通过以后的内付清。
第4种:其他支付方式:
其他支付方式:甲方约定每月20日为双方对账时间,核对本月供货数量及金额并签结算单。次月30日前付上月验收货款的70%,主体结构完成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供应商。
8.3 货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8.3.1每次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
8.3.2甲方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转账汇款、信用证、保理业务、或供应链支付货款,如需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业务、供应链支付,乙方需配合完成手续并支付相关手续费用,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确认收款账户详见第7.1条双方基本信息。
8.3.3甲方在支付货款前,有权扣除乙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金、损失或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等款项。
8.3.4乙方收款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账户付款仍视为乙方收到相应货款。
8.3.5乙方承诺: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给付材料款。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乙方同意甲方变更或延迟支付材料结算款的安排,并愿意协助甲方共同向业主进行资金催讨。
8.3.6甲方禁止项目部及任何人员以甲方或以甲方分公司或以甲方项目部对外借款或者支取任何款项,如乙方或乙方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将款项出借或支付或返还给甲方项目部及任何人员,则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实际用于甲方工程,均与甲方无关,该行为均属于乙方与相关人员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得要求甲方以货款抵偿。乙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货款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收取货款,收款时应核对当期甲方应付款金额,如甲方支付的货款超过当期实际应付金额,则乙方应将多收的货款立即返还甲方。
9.知识产权条款
9.1乙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甲方出具相关凭证。乙方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留置权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9.2乙方应保证对甲方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侵犯他人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情形,并保证甲方在使用本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权利主张;
9.3乙方应保证甲方采购货物后有权按照合同目的以合理方式使用货物相关图片、文字资料、LOGO、标识等权利,而不需要再因此向他人寻求任何授权或支付任何费用。
9.4乙方应保证提供货物的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对于非乙方所有知识产权的货物,乙方有义务提供给买方正规渠道证明,并不得有任何未决的诉讼。如果乙方交付甲方的货物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保证所供应货物已完成前述手续。
9.5乙方须保障甲方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如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对此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并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谈判或调解和解,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必要时,乙方应协助或负责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同时,在发生上述知识产权请求时,如果甲方同意或要求替代产品,甲方应用相同或类似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产品替换,或尽力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以保证甲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0. 合同解除与变更
10.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解除合同。
10.2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不论何种原因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1. 违约责任
11.1乙方迟延交货的,应每日按合同当批次总价的5%计算违约金,若迟延交货导致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停工期间的现场人工工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用,以及第三方向甲方主张的工期延误赔偿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迟延支付货款,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或迟延后续供货。
11.2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可要求更换,若乙方更换导致逾期交货的,应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甲方损失;若乙方无法更换的,则乙方应按照不符合约定部分价款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11.3乙方违反质量保证或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乙方应按照甲方处理费用的100%赔偿甲方损失。
11.4乙方如累计超过天无法按时供货,或者乙方交付的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达到本合同暂定总价的30%的,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停止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选其他供应商,乙方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造成的损失。
11.5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同意给予天宽限期,如延期超过30天未付,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对未付款部分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累计金额为本合同结算价款的3%为上限。
11.6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或根本性违约的,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12.送达
12.1 各方确认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收件人:刘明浩 联系方式:17762006102
地址:山东龙口东海新区中建二局融创·东海湾项目部
乙方收件人: 联系方式:
地址:
12.2一方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相对方或者一方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或在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出满三天视为送达之日。
12.3一方未在本合同中载明送达地址的,另一方可按其工商注册地址或户籍登记地址送达。
13. 争议解决方式
13.1 对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任何一方如欲通过本条第3款约定的方式解决,则必须在提起第3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前,向对方发出书面和解申请书,并告知对方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之事实及依据,在对方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个月为双方和解期限。在和解期限内,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若未达成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可采取本条第3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13.2 任何一方若未履行上述和解程序而直接采用第3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的,则需要向对方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 10 %的违约金;如一方出现上述情形,另一方提起反诉或反请求,则提起反诉或反请求的一方不承担违约金。
13.3 双方和解不成且已超过和解期的,任何一方均可采用下列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深圳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其他约定
14.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担保.违反本条款约定,除转让无效和对外提供担保无效外,乙方还应但承担的违约金。
14.2 甲方不允许项目部人员擅自变更本合同以及以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结算单、承诺书、确认单等均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除此之外,加盖任何项目部印章、技术资料专用章、项目部财务章或项目部人员签名均对甲方不具有效力。乙方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相关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乙方应及时提交甲方追认,甲方未盖章追认的,对甲方不产生效力。乙方与甲方项目部人员相互串通虚构发货单或结算单的,应向甲方支付虚构金额倍的违约金。
14.3 乙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向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
15. 附则
15.1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5.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建二局融创·东海湾项目正式电缆采购招标文件.docx【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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