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采购条件
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已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豫发改设计【2015】1378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及自筹。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物资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预审。
2.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概况:
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北起于惠济片区的省体育中心,沿长兴路、南阳路、铭功路、解放路、西大街、东大街、郑汴路、商都路和经开第十七大街走行,南止于陇海铁路圃田站以南的航海东路站,线路长25.488km,设站21座,含换乘站11座,正线采用地下敷设方式。最大站间距为2901.126m,位于博学路站~航海东路站区间;最小站间距627.819m,位于顺城街站~东大街站区间,平均站间距1.248km。
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采用A型车6辆编组,一期工程按一段一场设置,在起点连霍高速以北设停车场,在终点京珠高速以东设车辆段;一期工程利用1号线一期工程已建市体育馆主变电站和5号线规划郑汴路(即3号线中兴路站)主变电站供电,本期不再新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设于国铁郑州东站南侧,与1号线控制中心共址。
2.2招标内容:本次招标采购的物资、包件、数量等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见招标公告附表投标人资格条件。
4. 报名方式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申请参加投标者,请登陆“云筑网网站(http://www.yzw.cn/)”,凭企业账号进行网上投标报名。尚未注册的,请登陆“云筑网网站(http://www.yzw.cn/)”进入“网上注册”栏目进行注册(注册周期为1个工作日)。技术服务电话:李朋强 15114829468。
招标文件线上发放。投标人报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需提交相关复印件的资料上传云筑网,未上传资格预审不通过,见招标公告附表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原件复印件并盖章)。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以云筑网为准,上传电子版,若后续入围前三,则需要携带纸质版,地点: 郑州市铁3号线中建三局安装公司项目部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文件递交前,投标人必须在云筑网上上传初次报价,上传的初次报价必须与纸质版报价保持一致,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的各种不一致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朋强
电话:15114829468
招标公告附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包件号 |
计量单位 |
包件数量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招标人名称 |
购买费用 |
1 |
详见清单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
中国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无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采购计划批准文件及文号 |
/ |
1.1.2 |
项目编号 |
ZG3WZ-001 |
1.1.3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附表 |
1.1.5 |
项目名称 |
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站后工程 |
1.3.1 |
采购内容 |
详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
1.4.1 |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采购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
营业范围:见招标公告; 财务能力:见招标公告; 生产能力:见招标公告; 质量保证能力:见招标公告; 供货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 履约信用:见招标公告; 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人 |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
预备会 |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以云筑网具体时间为准 |
1.9.3 |
招标人发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
截止时间: 文件发送方式:邮件或传真 |
1.11 |
偏离 |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以云筑网具体时间为准 |
2.2.2 |
递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以云筑网具体时间为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3.3.1 |
投标的有效期 |
有效期: 12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需要提供投标保证金 |
3.5.3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6年-2018年 |
3.5.5 |
近年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的年份要求 |
近五年 |
3.5.5 |
新产品应提供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 |
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成果评审意见或鉴定证书 |
3.5.8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 |
3.5.9 |
其他资格内容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
3.6.4 |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及电子版要求 |
1正1副,投标人如中标且招标人要求时,应提供额外要求份数的投标文件; 投标报价表另外单独以excel格式保存在附件中,与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报价表一致。 |
3.6.5 |
装订要求 |
暂无 |
4.1.4 |
封套上写明 |
暂无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 否 □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网上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1)首轮开标淘汰高价20% (2)二轮报价完成后前三厂家进行最后一轮面谈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方 |
□是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
7.3.1 |
履约担保(如需要) |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 |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澄清修改文件解释顺序:对谈判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或补遗为准。 |
|
10.2 |
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企业、法定代表人均需开具)的原件必须附在投标文件正本“14.其他材料”中。(同一批次投多个包件时,必须保证有一份原件) |
|
11.招标付款 |
货到次月付至80%,交工验收合格付至95%,余5%质保两年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本次采购计划批准文件,本项目有关物资设备(下称采购物资)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招标方式采购。
1.1.2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3 采购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采购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拆包进行谈判。
1.3.2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1.3.3采购物资的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采购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生产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供货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履约信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包件中参加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包件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供货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6)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或主要物资代理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物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谈判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转包
1.10.1本采购物资不允许分包、转包。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方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物资需求一览表;
(6)技术规格书;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函(如需要);
(5)资格审查资料;
(6)报价资料;
(8)投标人资格声明;
(9)生产组织供应能力说明;
(10)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1)供应物资技术规格书;
(12)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
(13)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物资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物资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包括运距)。运杂费一栏应如实填写。
(1)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报出的出厂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固定有效,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2)运杂费指投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
3.3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其投标文件及评标时形成的修改与承诺。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及谈判时形成的修改与承诺;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及谈判时形成的修改与承诺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如需要)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参加要不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投标人和中标方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招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或修改投标时形成的修改与承诺;
(2)中标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生产能力证明”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资料。
3.5.3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应附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5.5 “近年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新产品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6“履约信用证明”应附至少三家同类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7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情况”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3.5.8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果近年未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应附本单位的声明。
3.5.9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或允许外购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8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或外购方相关情况。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3.1.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投标文件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物资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四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版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次招标为一包一投,否则视为重大偏差,拒绝其投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封装、递交及撤回(电子版)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密封件之一:投标人应将装订好的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封面应写明“正本”字样)与投标保证金(保函原件,或支票原件,或电汇、转帐凭证等复印件,同时必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一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及谈判保证金”字样)。
4.1.2密封件之二:投标人应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副本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副本”字样)。
4.1.3密封件之三:投标人应将电子版投标文件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电子版”字样)。
4.1.4上述三个密封件均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注明封套,并密封完好。未按本章第4.1.1项、4.1.2项、4.1.3项和本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公布首次报价
5.1 公布首次报价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5.2 公布程序(线下招标流程)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布:
(1)宣布会场纪律;
(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信息;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进行公布各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包件号、首次报价、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的公正性的;
(4)曾因在评标或采购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规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分别与各投标人进行谈判。
7. 合同授予
7.1 确中标方的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如果需要)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方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作为中标方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方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方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书订立书面合同。中标方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方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方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进行招标
8.1重新进行招标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间之前无投标人参加投标、或投标的最终结果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内容的要求、或最终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所能接受的价格时,招标人可重新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报价的变更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报价的变更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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