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物资】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济莱高铁转体桥施工引起既有瓦日铁路架空AF线迁改工程电缆及附件竞争性谈判采购
发布时间:2020-08-17 08:02:09
采购名称: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济莱高铁转体桥施工引起既有瓦日铁路架空AF线迁改工程电缆竞争性谈判采购
组织单位:莱芜维管段
采购编号:YGLW-2020-01
公告内文
流水号:(谈)2020081700001 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济莱高铁转体桥施工引起既有瓦日铁路架空AF线迁改工程电缆及附件竞争性谈判采 谈判编号:YGLW-2020-01 谈判文件 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莱芜维管段 二零二零年八月
目 录
第一卷.... 7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8 1.谈判条件.... 9 2. 项目概况与竞争性谈判内容.... 9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9 4.谈判文件的获取.... 10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11 7. 联系方式.... 1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14 - 1.总则.... - 19 - 1.1 项目概况.... - 19 -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19 - 1.3 采购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 19 -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9 - 1.5 费用承担.... - 20 - 1.6 保密.... - 20 - 1.7 语言文字.... - 20 - 1.8 计量单位.... - 20 - 1.9 投标预备会.... - 20 - 1.10 分包、转包.... - 20 - 1.11 偏离.... - 20 - 2.谈判文件.... - 20 - 2.1谈判文件的组成.... - 20 - 2.2 谈判文件的澄清.... - 21 - 2.3 谈判文件的修改.... - 21 - 3.投标文件.... - 21 -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21 - 3.2 投标报价.... - 22 - 3.3 投标有效期.... - 22 - 3.4 投标保证金.... - 22 - 3.5 资格审查资料.... - 22 -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 23 - 4.投标.... - 23 -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23 -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24 -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24 - 5.开标.... - 24 -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24 - 5.2 开标程序.... - 24 - 6.评标.... - 25 - 6.1 评标委员会(谈判评审小组).... - 25 - 6.2 评标原则.... - 25 - 6.3 评标.... - 25 - 7.合同授予.... - 25 - 7.1 定标方式.... - 25 - 7.2 中标通知.... - 25 - 7.3 签订合同.... - 25 - 8.重新谈判和不再谈判.... - 26 - 8.1重新谈判.... - 26 - 8.2 不再谈判.... - 26 - 9.纪律和监督.... - 26 -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 26 -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26 -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26 -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26 - 9.5 监督.... - 26 - 9.6 异议和投诉.... - 26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7 - 附件一:开标表格.... - 28 -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 29 -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 30 -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 31 -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 32 - 附件六:确认通知.... - 33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34 - 评标办法前附表.... - 35 - 1.评标方法.... - 37 - 2.评标委员会(谈判评审小组).... - 37 - 3.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 - 37 - 3.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 38 - 4.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 41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2 -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43 - 1.定义.... - 43 -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 43 -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 43 -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 43 -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 43 -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 43 -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43 -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43 - 1.7“施工单位或维管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 43 -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 43 -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 43 -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 43 - 1.11“天”指日历天。.... - 43 -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 43 - 2.标准和适用性.... - 43 -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 43 - 4.知识产权.... - 44 -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 44 - 5.联络.... - 44 -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 44 -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 - 44 -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 - 44 - 6.计划和报告.... - 44 - 7.检验、测试.... - 44 - 8.包装和标记.... - 44 - 9.运输和保险.... - 45 - 10.验收.... - 45 -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 45 - 10.2.. - 45 - 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 45 -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安全责任。.... - 45 -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 - 45 -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 - 45 - 11.伴随服务.... - 45 - 12.备品备件.... - 46 -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 46 - 14.保证.... - 46 - 15.质量保证.... - 46 -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 47 - 17.分包、转包.... - 47 - 18.索赔.... - 47 - 19.误期赔偿费.... - 47 - 20.终止合同.... - 48 - 21.不可抗力.... - 48 - 22.税费.... - 48 - 23.争议的解决.... - 48 - 24.适用法律.... - 48 - 25.合同生效.... - 49 - 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 49 -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 49 -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 49 - (2)技术规格书;.... - 49 -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 49 - (4)履约保函。.... - 49 - 26.其他.... - 49 -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50 - 1.定义.... - 50 - 2.伴随服务.... - 50 - 3.备品备件.... - 51 - 5.保证.... - 52 - 6.质量保证.... - 52 - 7.履约保函.... - 52 - 第三节 合同格式.... - 53 -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 53 - 第二卷.... - 55 - 第五章 物资需求一览表.... - 56 - 第六章 技术规格书.... - 58 - 第三卷.... - 61 -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62 - 目 录.... - 64 - 1.投标函.... - 65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66 - 3.授权委托书.... - 67 - 4.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的).... - 68 - 5.投标保证金(适用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 69 - 6.资格证明资料.... - 70 - 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70 - 6.2 许可和认证.... - 71 - 6.3 生产能力证明.... - 72 - 6.4 近年财务状况表.... - 73 - 6.5 质量保证能力证明.... - 74 - 6.6 近年完成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 - 75 - 6.7 履约信用证明.... - 76 - 6.8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情况表.... - 77 - 6.9 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 - 78 - 6.10 其他材料.... - 79 - 7.投标报价资料.... - 80 - 7.1投标物资报价表.... - 80 - 7.2物资描述表.... - 81 - 7.3报价成本分析表.... - 82 - 8.投标人资格声明.... - 83 - 8.1制造厂资格声明.... - 83 - 8.2代理(销售)商的资格声明.... - 85 - 8.3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 - 86 - 9.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 87 - 10.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 88 - 11.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 89 - 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 90 - 13.投标物资运达生产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 91 - 14.其他材料.... - 92 -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济莱高铁转体桥施工引起既有瓦日铁路架空AF线
迁改工程电缆及附件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谈判编号:YGLW-2020-01
1.谈判条件
本谈判项目 电缆及附件 采购,项目业主为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已落实,采购人为 莱芜维管段 。本项目已具备竞争性谈判条件,现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2. 项目概况与竞争性谈判内容
2.1 项目概况
中铁十四局济莱高铁转体桥施工影响,需对瓦日线郭家沟-沂源下行K1058 300至K1058 700盘龙河特大桥左线13#~33#支柱与盘龙河特大桥右线20#~40#支柱间架空AF线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进行临时过渡防护,主体工程竣工后按不低于原有标准恢复。
2.1.2竞争性谈判内容
物资品种、包件划分等详见附件1《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济莱高铁转体桥施工引起既有瓦日铁路架空AF线迁改工程电缆及附件竞争性谈判包件一览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竞争性谈判对投标人资格的基本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谈判物资生产(或供货)能力、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2)生产能力要求:满足谈判物资交货期要求;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近2年财务状况应为良好,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产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5)供货业绩:提供近3年同类物资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业绩证明。
(6)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设备如属于国家颁布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投标人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属于中国中铁检验认证(CRCC)范围,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的,投标人须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7)履约信用要求: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近两年无不良履约信用记录;本次不接受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限制投标的供应商;
(8)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没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如有行贿犯罪记录,则作为否决投标条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自行填报行贿犯罪记录情况(有或无都需填报,且需要投标人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wenshu.html的查询结果)。
投标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查询结果。
(9)其他要求: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
3.2除公告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或代理商投标外,其余均可接受联合体或代理商投标。
3.3投标人必须保证其用于本工程产品的技术完整性。
3.4本次谈判对投标人的专项资格要求,详见附件1《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工务专业线上料采购包件一览表》。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通用资格条件与专项资格条件。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1本次谈判文件仅采用电子版方式发布,潜在投标人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 www.crecgec.com /)进行供应商注册(注册联系:客服热线4006-010100)。
4.2凡有意参加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0年8月17日16:00时前将填写完整的《投标申请表》(见公告附件2)加盖公章后的扫描版发送至邮箱757222529@QQ.com,招标人依据填写完整的《投标申请表》发布竞争性谈判文件,《招标申请表》信息填写不完整或失实的不视为有意向参加的潜在投标人。
发布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间:2020年 8月17日至 2020年8月21日。
4.3 有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答遗和补疑文件将以统一通知的形式通知各投标人。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2020年8月25日 上午8时 30 分-9时整,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8月25日上午9时整。
线下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时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方下镇韩家官庄村莱芜维管段,2020年8月25日。
5.2本次竞争性谈判采用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 www.crecgec.com /)线上开标方式,投标文件电子版和报价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上午9:00前(即为开标时间)。同时,投标人需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于开标前现场递交纸制版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版投标文件的内容必须一致,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站(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 www.crecgec.com /)同时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莱芜维管段
地 址: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联 系 人: 李先生、贾先生
电 话: 0538-6914219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济莱高铁转体桥施工引起既有瓦日铁路架空AF线迁改工程电缆及附件竞争性谈判包件一览表
说明:以上规格型号数量是施工图数量,最终供货规格型号数量以现场进料确认单为准。
附件2 投标申请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本次采购计划批准文件,本采购项目有关物资设备(下称采购物资)已具备谈判条件,现进行竞争性谈判。
1.1.2谈判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人(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谈判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采购人自有资金,资金已落实。
1.3 采购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采购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拆包投标。
1.3.2采购的技术要求: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1.3.3采购的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采购物资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生产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供货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履约信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包件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包件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包件的谈判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包件的谈判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包件的谈判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9)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采购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谈判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转包
1.10.1本采购物资不允许分包、转包。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谈判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谈判文件
2.1谈判文件的组成
谈判文件包括:
(1)竞争性谈判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物资需求一览表;
(6)技术规格书;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谈判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2 谈判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谈判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谈判文件的投标人。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函;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报价资料;
(7)投标人资格声明;
(8)生产组织供应能力说明;
(9)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0)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1)生产物资与检验设备;
(12)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和税额。投标人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完成投标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包括运距)。
(1)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运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设计联络费、检测费用、培训费、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安装技术指导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报出的出厂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固定有效,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2)运杂费指投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
3.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报价折扣。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凭证的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生产能力证明”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物资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物资(设施)等证明材料。
3.5.3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 应附相关质量保证材料的复印件。
3.5.5 “近年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新产品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6“履约信用证明”应附同类物资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7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投标物资合同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3.5.8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9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或允许外购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8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或外购方相关情况。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3.1.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版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为准。电子版中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投标报价表和物资成本分析表采用EXCEL文件格式。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密封件之一:投标人应将装订好的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封面应写明“正本”字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字样)。
4.1.2密封件之二:投标人应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封面应写明“副本”字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
4.1.3密封件之三:投标人应将电子版投标文件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电子版”字样)。
4.1.4上述三个密封件均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注明封套,并密封完好。未按本章第4.1.1项、4.1.2项、4.1.3项和本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时间内递交的;
(3)未按本章第4.1款规定密封和标识的;
(4)潜在投标人未取得投标邀请书的(适用于邀请招标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信息;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包件号、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谈判评审小组)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确定的评标办法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谈判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合同由采购人负责与中标人签订。
8.重新谈判和不再谈判
8.1重新谈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谈判:
(1)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已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除外)。
8.2 不再谈判
按本章8.1款规定重新竞争性谈判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竞争性谈判。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
本项目的谈判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6 异议和投诉
9.6.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6.2投诉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谈判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就谈判文件、开标、公示的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按本章9.6.1项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表格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物资品种)开标记录表 谈判编号: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唱标人: 监标人: .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 (物资品种包件号)采购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
评标委员会(谈判评审小组)
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物资品种)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谈判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采购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采购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采购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采购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2.评标委员会(谈判评审小组)
2.1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至少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成员人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标委员会负责整个评标工作。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简单多数的意见为准。
2.3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
3.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形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形式评审的投标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3.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资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资格评审的投标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3.3商务、技术和报价评审
3.3.1商务评审
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供了要求的文件, 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商务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2 技术评审
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技术文件,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3投标报价评审
3.3.3.1算术性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3.3.2投标价的评定
(1)投标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出厂单价予以评定;(采购人根据实际确定采用)
(2)如果发现投标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遗漏部分的价格要用同一个包件所有投标中相同部分的最高报价计入投标价;
(3)投标价根据本章第3.3.3.1和3.3.3.2(2)目规定予以修正,投标人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4)投标价分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审查投标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是否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低于成本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交易地的物价部门上月(或季度)指导价或者投标交易地当月的市场平均交易价,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开标时的唱标价或修正后的投标价高于谈判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开标时的唱标价不一致,则以两者间的高者进行价格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则以两者间的低者作为中标价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将被否决。
3.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4.4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有疑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原件,投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供原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5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偏差,如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其他投标进行公平比较。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
(3)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的;(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的)
(4)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
(5)不符合国家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
(7)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或出现折扣报价的(适用于不接受折扣报价的);
(9)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填写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
(10)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
(11)投标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物资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谈判物资要求的;
(12)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3)出现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14)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
(15)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其他情况: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3.6投标文件的否决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6.1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3.6.2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3.6.3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6.4投标报价超过采购人可以接受价格的;
3.6.5投标文件中使用虚假材料的;
3.6.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采购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采购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以他人名义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否决所有投标
3.7.1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包件的所有投标:
(1)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2)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且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8评标结果
3.8.1推荐中标候选人: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商务、技术、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二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排序在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二次报价相同的投标,排序方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8.2中标能力:对于同一投标人在同类物资1个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该投标人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中标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投标人最大中标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8.3完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否决投标情况说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等。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3.8.4中标人的确定: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谈判。
4.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4.1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4.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3公开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
4.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投标废标。
4.5评标工作结束后,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投标函、评标资料、评标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存档。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施工单位或维管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及车辆交通肇事和人身伤害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维管)、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安全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同批次产品),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详见专用条款相关要求。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一)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免费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6.6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为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2.税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3.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2)由进行仲裁。
24.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5.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函。
26.其他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1 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2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3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4建设项目:
1.5监理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6卖方代表: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7补充:
2.伴随服务
卖方必须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供应商应负责对业主的日常维护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2)货物的督导安装及其它售后服务。
3.备品备件
卖方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
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见“技术规格书”。(如需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时)。
4.合同结算、付款和发票开具条款与违约责任
4.1产品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额的95%,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全部一次付清剩余5%。
4.2每批(如果为一次性采购)、次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应于开票之后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4.3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4.3.1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
4.3.2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
4.3.3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4.3.4发票上的信息错误;
4.3.5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
4.3.6其他情形的不合格发票。
4.4乙方提供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4.4.1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同乙方未提供,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4.2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4.4.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同时有权终止合同。
4.4.4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须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同时有权决定终止合同。
4.4.5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4.6乙方自己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引起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成本增加、税款损失等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4.7若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单》,协助甲方处理好补办手续。
4.5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变更履行内容或方式,如果涉及到标的品种、型号或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乙方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应相互履行在开具发票方面的协助义务。
5.保证
5.1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最少不低于6个月),自工程竣工(或产品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2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含试验报告)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技术要求、检验、试验以及运用、保养、维修/维护等相关要求。
5.3卖方保证及时安排其合格的人员对合同设备的检验、试验以及运用、保养、维修等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及培训。
5.4卖方对其采用的部件供应商所供部件的质量和性能负责。
5.5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寿命期内的质量和性能。
6.质量保证
6.1需要监造的物资设备清单在设计联络时明确。
6.2买方对重点物资设备的原材料器件采购、生产、调试、出厂验收等环节将采取驻厂监造或抽查检验等方式进行过程质量控制,但此项工作不免除卖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6.3卖方应为买方提供相关工作便利。
7.履约保函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0%的履约保函。
第三节 合同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谈判编号:合同号:
买方:
卖方:
根据谈判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包号(项目编号:)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订货明细表;
(5)技术规格书;
(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7)谈判文件;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金额(含税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元(大写),增值税率为%,税款为元(大写)。
(提示:或根据不同的合同标的内容更换为.多项(货物/劳务/服务)合同:合同金额(含税价格)为人民币:其中:
(1)(货物名称),含税价款是()元,不含税金额为()元,增值税税率为()%,税款为()元。
(2)(劳务事项),含税价款是()元,不含税金额为()元,增值税税率为()%,税款为()元。
(3)(服务类型及事项),含税价款是()元,不含税金额为()元,增值税税率为()%,税款为()元。)
标的物及金额:
注:1、如需要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 2、如适用相同增值税税率。采购项目可以合并也可以分开。 3、其他类型的采购参照使用。)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物资代理公司受买方委托,对本合同物资向买方提供采购、供应和质量监控等一体化服务。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 8.本合同自年月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订货明细表
中铁电化运管公司****需求一览表
采购人名称: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维管段 谈判编号: *** 包件号:见下表
说明:最终数量以订货通知单数量为准。
1. 电气化铁道27.5kV挤包绝缘电缆用附件 1.1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EC60502-1997 《额定电压1kV到30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件》第4部分《额定电压6kV(Um=7.2kV)到30kV(Um=36kV)电缆附件试验要求》; IEC 60840:1999 《额定电压30kV到30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件《额定电压30kV(Um=36kV)以上至150kV(Um=170kV)挤出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试验方法和要求》; IEC61442-1997 《电缆-额定电压6kV(Um=7.2kV)到30kV(Um=36kV)电力电缆附件试验方法》 GB 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T2900.10-2001 电工名词术语 电线电缆 GB/T 12706.4-2002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 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件 第4部分:额定电压6kV(Um=7.2kV)到35kV(Um=40.5 kV)电力电缆附件试验要求(eqv IEC 60502:1997) GB/T 18889-2002 额定电压6kV(Um=7.2kV)到35kV(Um=40.5 kV)电力电缆附件试验方法(MOD IEC61442:1997) TB/T 2822-1997 电气化铁道27.5kV单相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 1.2额定参数 工作电压: 27.5kV 工频耐压:124kV,5min 冲击耐压:250 kV,正、负极性各10次 适用电缆截面:35~400mm2 导体最高温度:本标准所规定的电缆正常运行时导体最高温度和短路时导体最高温度如表1。 表 1 导体最高温度 绝缘混合料 导体最高温度 ℃ 正常运行 短路(最长持续5s) 交联聚乙烯(XLPE) 乙丙橡胶(EPR和HEPR) 90 90 250 250 产品长期工作温度和短路温度,满足与其配套的电缆的要求。 2接触网专用27.5kV高压电缆技术条件 2.1应用范围及采用标准 2.1.1应用范围 本规格书是电气化铁路27.5kV单相交流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标称截面为400mm2的单相铜芯电缆及附件制造、安装、试验、开通、验收的有关规定,并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依据。 2.1.2采用标准 本设备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了应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标准,标准应使用最新版本: GB11017-2002 额定电压110 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及其附件 GB/T 28427-2012 电气化铁路27.5kV单相交流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及附件 GB 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T2900.10 电工名词术语 电线电缆 GB/T14315-1993 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接线端子和连接管 IEC-840 额定电压30~150kV挤包固体绝缘电力电缆的试验 GB/T3956-97 电缆的导体 IEC60502-1997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GB/T2952.1~4-1989 电缆外护层 GB6995.1~5-1986 电线电缆标识标志 JB/T8137.1~4-1999 电线电缆交货盘 GB/T2951.1~10-1997 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GB/T3048.1~16-1994 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 GB/T19666-2005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GB12666.1.3.4-1990 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 GB/T18380.1~3-2001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GB/T17650.1~2-1998 取自电缆或光缆的材料燃烧时释出气体的试验方法 2.2※主要技术参数 2.2.1使用特性 电缆导体的最高工作温度为90℃。短路时(最长时间不超过5s)电缆导体的最高温度不超过250℃。 2.2.2技术要求 导体 导体应满足GB/T 3956的规定。 导体表面应光洁,无油污,无损伤屏蔽及绝缘毛刺、锐边,以及突起或断裂单线。 绝缘 A 绝缘为交联聚乙烯(XLPE),其性能应满足TB/T 28427和GB/T 11017的规定,标称绝缘厚度规定12mm。 B 绝缘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标称值,任意一处最薄点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 2.2.3 屏蔽 A 挤包导体屏蔽的标称厚度为1.0mm,绝缘屏蔽的标称厚度为1.2mm。最薄点厚度不小于标称值的80%。其性能应满足TB/T 28427和GB/T 11017的规定。 B 金属屏蔽应由疏绕软铜丝及铜带组成,其标称截面应满足故障电流容量的要求,其性能应满足TB/T 28427和GB/T 11017要求。 2.2.4金属铠装 单芯电缆铠装应采用非磁性材料,如采用某种特殊材料,应考虑对电缆载流量的影响。投标人应提出具体铠装类型、材料及电缆载流量。 2.2.5非金属外护套 非金属外护套按照环境温度的要求选用聚乙烯护套料,其厚度标称值应按GB/T 12706.3的规定进行计算。 2.2.6 27.5kV电缆技术参数见表1 表1 27.5kV电缆技术参数表
2.2.7 金属屏蔽单点接地,具体接地方式在技术联络时确认。 2.3 27.5kV电缆用途 27.5kV电缆于部分设备间连线及牵引供电系统的馈线。 2.4投标人应负责协调本包与相关设备之间的接口 投标人应承诺:所提供的电缆满足本工程要求;电缆与电缆头间接口配合应满足买方提出的相关资料信息和技术联络会议要求;与既有及后续设备提供单位相互配合,以及向买方提出电缆敷设(含路基、桥梁、隧道等)要求、电缆接地要求及方案,并在技术联络时确认,保证接口之间的兼容性。 2.5测试和验收 电缆应满足以下试验要求,未规定部分应满足GB/T 11017规定项目和方法进行。 2.5.1例行试验 在每根制造长度电缆上进行,以检查每根电缆是否都符合要求。 A 导体电阻测量 成品电缆或从成品电缆上取下的试样,应在保持适当温度的试验室内至少存放24h后测量。也可采用另一种方法,即将导体试样浸在温度可以控制的液体槽内,至少浸入1h后测量电阻。 电阻测量值应按照GB/T3956规定的公式和系数校正到20℃下1km长度的数值。 每一根导体20℃时的直流电阻应不超过GB/T3956规定的相应的最大值。 B 局部放电试验 局部放电试验应按GB/T 3048.12进行,检测灵敏度应不大于10pC。 应在1.73U0(48kV)电压下测量局部放电量,测量值应不大于10pC。 C 5min交流电压试验 5min交流电压试验应使用工频交流电压在环境温度下进行。 试验电压应施加在导体和金属屏蔽间逐渐地升到97kV,然后保持5min,绝缘应不击穿。 D 电缆外护套的电气试验 按现行国标《27.5kV单相交流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及附件》要求进行工频交流火花试验,试验电压为15kV,电缆通过电极的时间应足以检查缺陷。电缆外护套的工频交流火花试验范围应达到电缆圆周方向上的100%。 2.5.2抽样试验 导体检查、绝缘和护套厚度测量以及电缆外径的测量应在每批同一型号和规格的电缆中的一根制造长度的电缆上进行,但应限制不超过合同长度数量的10%。 在制造长度电缆上取样进行试验。电缆长度每20km抽样一个。如果任一试样,未通过本技术规定的任意一项试验,则应从同一批电缆中再取两根试样,对未通过的项目进行试验。假如这两根加试电缆都通过了试验,则该批其它电缆应认为符合本标准要求。如任一根加试电缆未通过试验,则该批电缆应认为不符合要求。 A导体检查 导体应规整,表面光洁、无氧化、无油污、无损伤绝缘的毛刺、锐边以及凸起或断裂的单线等缺陷。导体20℃时的直流电阻应符合GB/T3956的规定,试验方法应按第3.1.1款的规定进行。 B 第2种导体中的单线根数应不小于GB/T3956中表2规定的相应最少根数 绝缘和外护套厚度测量 试验方法遵循GB/T2951.1-1997第8章有关规定。每一段绝缘线芯,其绝缘厚度测量值的平均值按附录D修约到0.1mm后,应不小于规定的标称厚度;最小测量值应不低于规定标称值的90%-0.1mm;外护套厚度测量值的平均值,按附录D修约到0.1mm,应不小于规定的标称厚度,其最小测量值应不低于规定标称值的85%-0.1mm。 C 铠装金属丝的测量 使用具有两个平测头精度为±0.01mm的千分尺来测量圆铠装金属丝的直径和扁铠装金属丝的厚度,圆金属丝测量应在同一截面上两个互成直角的位置上各测一次,取其平均值作为金属丝的直径。 铠装金属丝的尺寸低于标称尺寸的量值应不超过5%; D 热延伸试验 取样和试验步骤应按照GB/T2951.5-1997第9章进行,试验条件由表2给出。 试片应取自所用交联工艺中通常交联度最低处的绝缘内层、中层或外层。 试验结果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电缆XLPE绝缘混合料特殊性能试验要求 E 4h电压试验 试验终端之间的一根成品电缆长度应至少为5m。 试验应在室温下进行,在试样的每一导体与金属屏蔽或护套间应施加工频交流电压4h。 试验电压为110kV。试验电压应逐渐升高到规定值,并持续4h。要求绝缘应不发生击穿。 2.5.3型式试验 从成品电缆中取出10m-15m长的电缆试样依次进行弯曲试验及随后的局部放电试验、tgδ测量、加热循环试验及随后的局部放电试验、冲击电压试验及随后的工频电压试验、4h电压试验。 A局部放电试验:按GB/T 3048.12进行,检测灵敏度应不大于5pC。应在1.73U0(48kV)电压下测量局部放电量,测量值应不大于5pC; 弯曲试验及随后的局部放电试验:电缆试样应在环境温度下围绕试验用圆柱体(例如电缆盘的筒体)弯曲至少一整圈,然后展直,再在反方向弯曲一整圈,如此作为一个循环。这样的弯曲循环共应进行三次。 试验用圆柱体直径应不大于:20(d D)±5%。 式中:D——电缆试样实测外径; d——导体的实测直径,mm。 本试验结束后,电缆应按型式试验A要求立即进行局部放电试验。 B tgδ测量:试样应加热至导体温度超过电缆正常运行时导体最高温度10℃。在额定电压U0和上述温度规定下进行tgδ测量。测量值应不高于10×10-4。 C加热循环试验及随后的局部放电试验:将经过上述各项试验后的试样放在试验室的地板上,并在试样导体上通以交流电流,加热导体直至达到稳定温度,此温度应超过电缆正常运行时导体最高温度10℃。 加热循环应持续至少8h,在每一加热过程中,导体在达到规定温度后至少应维持2h,并随即在空气中自然冷却至少16h。 此循环应重复20次。 第20个循环后,试样应进行局部放电试验并应完全符合型式试验A规定。 D冲击电压试验及随后的交流电压试验: 试验应在试样加热至导体达到95℃至100℃之间的一个稳定温度时进行。 应按照GB/T 3048.13规定的试验程序施加冲击电压。施加10次正极性和10次负极性电压冲击,电压峰值为250kV,电缆应不击穿。 冲击电压试验后,电缆试样应在室温下进行69kV,15min的工频电压试验,绝缘应不击穿。 E 4h电压试验 4h电压试验按抽样试验E规定进行。 F半导电屏蔽电阻率试验:单独取一未进行过试验的式样进行试验。导体及绝缘上挤包的半导电屏蔽的电阻率应在绝缘芯试样上测量,绝缘芯试样应分别取自制造后的电缆试样和已按成品电缆段附加老化试验规定进行过组件材料相容性试验老化处理后的电缆试样。 测量应在导体的温度达到(90±2)℃下进行。老化前和老化后的电阻率应不超过: ——导体屏蔽 1000Ω?m; ——绝缘屏蔽 500Ω?m。 2.5.4成品电缆的非电气型式试验 成品电缆的非电气试验见表3。
表3 绝缘混合料和护套混合料非电气型式试验 A 老化前后绝缘的机械性能试验 取样和试片制备应按GB/T2951.1-1997中9.1进行;老化处理应按表15和GB/T2951.2-1997中8.1规定的条件进行。
表4 绝缘混合料机械性能试验要求(老化前后) B预处理和机械性能试验 预处理和机械性能的测量应按GB/T2951.1-1997中9.1进行;老化前和老化后试片的试验结果应符合表4要求。 C老化前后外护套的机械性能试验 取样和试片制备应按GB/T2951.1-1997中9.2进行。老化处理应按表5和GB/T2951.2-1997中8.1规定的条件进行。
表5 护套混合料机械性能试验要求(老化前后) D 预处理和机械性能试验 预处理和机械性能的测量应按GB/T2951.1-1997中9.2进行。 老化前和老化后试片的试验结果应符合表5要求。 E 成品电缆段附加老化试验 应按GB/T2951.2-1997中8.1.4规定从成品电缆上截取试样。 电缆段的老化处理应按GB/T2951.2-1997中8.1.4在空气烘箱中进行,条件如下: ——温度:(100±2)℃; ——持续时间:7×24h。 F机械性能试验 从老化后电缆样品上取下的绝缘和护套试片,应按GB/T2951.2-1997中8.1.4制备并进行机械性能试验。 老化前后,抗张强度和断裂伸长率中间值的变化率不应超过空气烘箱老化试验后的规定值。绝缘的规定值见表4,外护套的规定值见表5。 G 护套失重试验 护套的失重试验应按表6和GB/T2951.7-1997中8.2规定的条件进行。 表6 护套混合料特殊性能试验要求
H 护套高温压力试验 按表6、表7和GB/T 2951.6-1997第8章规定的条件进行。 表7 护套混合料的特殊性能
I护套低温试验 DD-ST2护套低温试验应采用-40℃试验温度,按试验方法及结果参照GB/T2951.4-1997第8章进行。 J DD-ST2护套抗开裂试验(热冲击试验) 护套热冲击试验应采用表6规定的试验温度和持续时间,按GB/T2951.6-1997中9.2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GB/T2951.6-1997中9.2要求。 K 绝缘热延伸试验:采用电缆抽样试验的标准。 L 绝缘吸水试验 应按GB/T2951.3-1997中9.1或9.2规定取样和进行试验。试验条件结果应符合表2规定。 M 碳黑含量测量 应按GB/T2951.8-1997第11章规定的取样和试验步骤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表7要求。 N 绝缘收缩试验 应按表2规定的试验条件和GB/T2951.3-1997第10章的取样及试验步骤进行。 O 外护套收缩试验 应按照GB/T2951.3-1997第11章规定取样和进行试验,试验条件结果应符合表7规定。 P 燃烧试验 按GB/T18380.3-2001规定通过成束燃烧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GB/T18380.3-2001中的C类的要求。 按GB/T17651-1998规定在特定条件下燃烧的烟密度测定,当采用低卤低烟电缆时,其烟气最小透光率应≥30%;当采用无卤低烟电缆时,其烟气最小透光率应≥60%。 按GB/T17650-1998规定进行燃烧试验,当采用低卤低烟电缆时,燃烧时释放气体PH值应≥2.5,电导率应≤30μs/mm,卤酸气体逸出量应≤100mg/g;当采用无卤低烟电缆时,燃烧时释放气体PH值应≥4.3,电导率应≤10μs/mm。 2.6包装、运输和储藏 2.6.1包装及随箱文件 1 电缆的包装,应保证产品在整个运输和储存期间不致损坏、松动及受到雨淋 2 电缆应附有下列出厂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出厂试验记录 出厂文件应妥善包装,防止受潮。 3 根据招标方要求,中标人应提供本标准规定的有关试验的试验结果。 2.7 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图纸 2.7.1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图纸 投标方应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和图纸(设备技术规格书及图纸资料等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
2.7.2最终的技术资料的交付 最终的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交付的数量
2.8工厂试验 承包商必须进行出厂试验,可豁免型式试验,但必须由买方批准,买方有权要求重新进行型式试验。承包商需提供完整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出厂试验报告及试验合格的验收标准。(产品必需具备完整的型式试验报告) 承包商在出厂试验,抽样试验,现场试验前3个月根据国标和IEC标准,应向工程师提供试验规范(项目、标准、方法、允许误差),报工程师检查、批准。 承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减少试验项目和内容,试验验收后,并不减轻或减少承包商对设备所负的责任。 试验时如果买方不能按时到场,在得到买方的许可后方可单独进行试验。 所有试验结果需经买方审核、批准。 买方认为某项试验的条件、内容、程序、测量、记录等任意一项不符合相关的要求,有权拒绝接收试验报告并要求重做该项试验。 为确保设备生产质量,加强技术及生产工艺的监督,承包商应接受并负责安排买方到工厂、试验场地及试验室对设备整体及其主要部件的制造、组装、试验和调试等生产过程进行抽查。 买方人员提出的关系到设备质量的问题,承包商应在1周内给予答复。 工厂试验的内容及时间应于试验前3个月通知买方,买方有权审查及参加出厂试验。投标人有义务在买方人员参加下完成工厂试验。 工厂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报告提交买方,在得到买方批准后,设备方可出厂发运。 2.9标准及质量管理 设备的技术及试验标准除应符合本规格书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IEC、中国国家标准或经采购人确认的标准(IEC-870)标准。设备的设计、制造应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2.10其它要求 2.10.1投标人应向买方提供中文的工厂业绩及同类设备近三年来向其它工程供货的清单。 2.10.2投标人所供产品的图纸及生产模、器具应保存齐全,买方有权向投标人有偿购买或借用,投标人有义务予以提供。 2.10.3如投标人在现场试验期间使用了应向买方提供的备品备件,则投标人应在60天内向买方予以补齐。
3. 27.5kV电缆护层保护器 3.1 27.5kV电缆护层保护器采用标准 GB 11032-2010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IEC 60099-4:2004避雷器 第4部分:交流电系统用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3.2 27.5kV电缆护层保护器系统参数与技术要求
3.3 27.5kV电缆护层保护器配置表
注:地线两端加开口端子及密封胶,并用热缩管封好。
(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 包件竞争性谈判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的) 5.投标保证金(适用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报价资料 8.投标人资格声明 9.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10.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1.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13.投标物资运达生产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4.其他材料
1.投标函
致: (采购人)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 (谈判编号)谈判文件,我方同意采购人在谈判文件中对投标方的约束。我方愿意参加 (包件号)的投标,并已按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充分、如实、准确地向贵方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提供第 包件的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并愿以与投标报价表相一致的合价总计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 我方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并交付与其相一致的物资和服务。 我方保证,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将严格执行谈判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我方同意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递标截止日期起12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投标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投标函、采购人的书面通知及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省 市 区(县)工商管理局的 (单位名称)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授权 (单位、部门名称)在下面签字的 (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谈判编号)谈判文件的第 包件投标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完成,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注:需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的)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物资品种)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5.投标保证金(适用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说明:本表后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许可和认证基本情况表
说明:本表后应附谈判文件中要求的许可、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主要生产设备表
主要检测设备表
说明:电子版投标文件应附主要生产、检验设备的实物照片。
6.4 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谈判文件要求年份的每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的复印件。
应附谈判文件要求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应有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说明: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标明序号; 2.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用户证明的复印件; 3.当投标人为制造商且同类供货项目是通过代理商签约并实施的,需注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4.新型物资应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应附谈判文件要求的同类物资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说明: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标明序号; 2.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须能够体现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3.当投标人为制造商且同类供货项目是通过代理商签约并实施的,需注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4.新型物资应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说明: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附谈判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7.投标报价资料 7.1投标物资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谈判编号: 包件号:
7.2物资描述表
7.3报价成本分析表
备注:1. 投标人按物资品种做成本分析。表中各大项目内容及顺序固定不变,细目不限于上述内容,可根据不同物资品种实际需要增减。 2. 不同品种的物资单独列表,标出其主要单价,不少于3个。 3. 写明运输方式(火车、汽车)和运输里程。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8.投标人资格声明
8.1制造厂资格声明
1. 名称及概况: (1) 制造厂名称: (2)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① 固定资产: ② 流动资产: ③ 长期负债: ④ 流动负债: ⑤ 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1)制造投标物资的设施及有关情况: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需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3. 本制造厂生产投标物资的经验(包括年限、项目业主、额定能力、商业运营的起始日期等):
4. 近3年该类物资主要销售给国内客户的名称地址: (1) 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2) 国内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5. 近三年的营业额
6. 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7. 最近3年直接或通过贸易公司提供的投标物资: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 量: 合同金额: 8. 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9. 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造厂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2代理(销售)商的资格声明 1. 名称及概况: (1) 代理(销售)商名称: (2)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① 固定资产: ② 流动资产: ③ 长期负债: ④ 流动负债: ⑤ 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近3年营业额:
3. 近3年此类物资主要销售给国内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 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2) 国内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4. 同意为投标人制造物资的制造厂名称、地址(附制造厂资格声明)
5. 由其他制造厂提供和制造的物资部件,如有的话:
6. 近3年提供的投标物资,如有的话: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 量: 合同金额: 7. 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 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代理(销售)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3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 致: 我们(制造厂名称)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厂,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厂地址)。兹指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代理商地址)的(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谈判编号、包件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厂,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代理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代理商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代理商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要求根据本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气候、交通和工期等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产、供应计划; 2.供应方式、设备包装、仓储、装卸等条件的要求; 3.运输方式(含由可能的转场倒运); 4.设计联络、工厂验收(若有); 5.现场施工(安装)配合; 6.人员培训计划(施工、运用两部分)。
11.1投标人应根据采购物资的技术规格书进行逐条应答并编制详细的技术方案; 11.2投标人应提供采购物资的供货范围、详细技术规格及主要技术和性能特征的详细描述表(技术指标与国标和谈判文件要求指标的对照表)等;
注:投标人可以将制造设备及检验设备分别列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3.投标物资运达生产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4.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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