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亮剑2021-春雷”行动十大典型案件
    线缆质量监察 2021-04-02

2021年第一季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执法行动。本次行动围绕疫情防控和节日安全两大主题,重点打击涉及进口冷链食品安全、防疫物资质量安全、节日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平稳,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截至3月31日,区局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380件,其中9起案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为你盘点一下春雷行动十大典型案件。

案件

台州市椒江某冷冻食品商行生产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10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商行两个冷库所销售冷冻带骨牛肋排等8种品类,共计约23箱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杀证明不全。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三证一码”不齐全的进口冷冻产品231.5kg,销售总额为9866元。

【处置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以罚没11万元。

【案件警示】强化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管是疫情防控的重要一环,在国家、省市区连续发布防疫通告要求必须“三证一码”齐全的情况下,才能销售进口冷链食品。但部分经营者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终将付出代价。

案件

台州市椒江某超市违反价格管理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14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超市检查发现标价牌标有“喜之郎巧克力杯,原价:18.8元/斤,特价15.8元”等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以18.8元原价价格成交的销售台账及电脑销售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立案。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提供的电脑销售记录存在异常,深入调查发现店长金某在其朋友余某强的指点下,篡改该电脑里的销售记录,增加2020年10月份期间的喜之郎巧克力杯以37.6元/公斤(即18.8元/斤)价格成交的销售记录30余条。

【处置情况】金某、余某强伪造证据妨碍行政机关调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该超市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件警示】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时发现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据,构成伪造证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经营者要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积极配合调查,切勿抱侥幸心理耍小聪明。

案件

台州市椒江2家餐饮店未取得许可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浙冷链”系统软件优势,通过浙冷链批发商登记的冷链货源下家,整理比对下游餐饮企业清单及时梳理台州市椒江某火锅店等2家无证餐饮企业。

【处置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2家餐饮店分处5万元罚款。

【案件警示】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利用“浙冷链”系统软件精确打击无证经营商家。警示广大经营户无证照经营不可为,违法成本真不低。

案件

金某超等3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和非法转让营业执照案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处台州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假地址取得公司登记案中发现金某超、黄某威伙同陈某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转卖后获利,利用对公账户为其他犯罪提供帮助,涉案金额超过1亿。

【处置情况】金某超、黄某威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陈某文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椒江公安分局立案。

【案件警示】市场监管部门紧盯群众现实需求,践行商事登记改革“最多跑一次”,营业执照的办理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及邮寄送达办理,大大方便群众。但是有些不法中介机构及个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执照,甚至买卖营业执照获利。警示执照买卖不可为,一不小心涉犯罪。

案件

台州某甜品屋涉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20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正使用原料鲜奶加热杀菌,部分罐装成自制乳品,部分制作雪花冰,通过店内出售以及网络外卖两种途径销售,而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未包含生鲜乳饮品。截至案发日,当事人通过网络外卖销售自制乳品1807元、雪花冰3210元。

【处置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查封的1台智能巴氏灭菌控制器和28个500ml和80个250ml空玻璃瓶,二、罚没55000元。

【案件警示】乳制品是日常消费的必需品,规定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经营者要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配备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设备,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制售-含生鲜乳饮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警示商家切勿未取得资质违法经营。

案件

陈某制售假冒五粮液标识用于制作假酒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9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椒江公安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某在章安的住处房间内有2台电脑和一台标有“昊天激光”的机器,放置两台电脑的长桌抽屉内以及阁楼小房间的纸箱内发现标有“五粮液”商标的标识24000余张。两台电脑用于排版五粮液防伪码,标有“昊天激光”的机器用于打印五粮液防伪码。打印好标识上的防伪码后,再将上述标签标识销售给客户用于制作假冒五粮液酒。

【处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事人陈某涉嫌犯罪移送椒江公安分局立案,目前公安部门继续对假冒商标流向及违法制售假酒行为进行追溯打击。

【案件警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椒江市场监管、公安两部门联合行动斩断假酒制造链条防伪环节并追溯打击,对相关违法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

台州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6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场所的三楼的消毒供应室内发现了一台正在使用的脉动真空灭菌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台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经查实,当事人于2017年购进开始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使用登记,且使用满三年后需要检验也未进行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案件警示】特种设备中压力容器是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需要使用登记和定期维护确保使用安全,警示压力容器使用不当危险不可小觑,备案、维护才安心。

案件

李某省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向椒江某村委会租赁了购物广场2号楼,尔后将商铺转租给12家商户。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对当事人进行约谈,要求当事人和所在地村委做好转供电多收电费清退整改工作。因当事人未及时做好清退整改工作,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经调查,当事人将商铺租给12家商户,并开始按照1.20元/度的电费标准进行收取电费,在结算电费的时候加上电损,抄表电工的人工成本,电缆建设成本等。当事人按0.7元/度的电费标准结算给村部。当事人于2021年2月28日前清退给商户多收的电费,共清退165433元。

【处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案件警示】市场监督部门依法打击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涉企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有效降低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优化提升了营商环境。

案件

柯某敏涉嫌虚假宣传(网络刷单)案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销售米契尔美白祛斑霜、草本修复膏、浪漫男士香水三种产品,并在其手机微信上发现内有刷单、空包、做任务字样的聊天记录等情况。经核实,当事人自2019年底开始通过雇佣刷手刷单、发空包等方式虚假提升店铺交易量,以此误导其他消费者。至案发,当事人共计刷单13万余笔。

【处置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式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件警示】网络时代消费者往往通过网络信息对产品进行判断优劣,不法商家利用虚假的交易和评价信息提升产品的美誉度误导消费者。此类案件打击有利于网络市场净化,提升网络消费信心。

案件

陈某琴生产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2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位于椒江区某水产品市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销售的河豚鱼共计37.32千克。经送检鉴定为黄鳍东方鲀,河豚毒素为1446μg/kg。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10月15日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5〕624),该函明确表示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当事人涉嫌犯罪已经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警示】河豚鱼含有剧毒的河豚毒素,潜伏期短、发病迅速,极易导致神经麻痹;重者因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物。警示商家不要贪小利铸大错。

(来源:椒江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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