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以泰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线缆质量监察 2019-10-11

2019年10月09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关缉决字〔2019〕0014号》显示,惠州市以泰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惠州市以泰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海关编码为4413962239,法定代表人冯志辉。

截至2019年4月29日,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C534118A0026和C534119A0071期间,短少保税料件“精炼铜线”5897.63千克,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32.992948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918622万元(计税编号:深关计税字(19-08)10717号)。以上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报告、稽查报告、检查记录、合同执行情况核算表、计税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送货单等为证。

对当事人短少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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